一般條款
更新日期: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生效日期: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移動香港」)及客戶雙方同意如下:
除以下第2、3、7、8.1(a)、8.1(e)、8.1(f)、8.2、8.6及11.3條不適用於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外,所有下列其他條款及條件均適用於中國移動香港的電訊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及儲值卡服務。
1. |
服務提供 | ||||||
1.1 | 在本協議及/或MySim流動通訊服務及儲值卡有效期內,中國移動香港同意向客戶提供以下電訊服務(「服務」),而客戶亦同意根據以下之條款及條件申請服務,中國移動香港並會: | ||||||
(a) | 在有關的流動電話號碼不能從其他網路商攜帶至中國移動香港的情況下分配一個流動電話號碼予客戶; | ||||||
(b) | 授權客戶使用一張使用者身分模組卡( 「智能卡」 )。於任何時間,中國移動香港均享有智能卡的所有權。在本協議終止或中國移動香港要求時,客戶必須即時退還智能卡予中國移動香港。如有關智能卡因任何原因已損毀或已遺失或當中國移動香港要求時客戶未能向中國移動香港歸還有關的智能卡,客戶必須全面賠償中國移動香港; | ||||||
(c) | 當客戶成功申請及/或客戶選用個別儲值卡/MySim流動通訊服務時,根據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隨時所公布的條款及條件向客戶提供國際長途電話服務,客戶必須遵從中國移動香港隨時公布有關國際長途電話服務的額外條款及條件。中國移動香港並不保證有關國際長途電話服務的適合性及質素; | ||||||
(d) | 當客戶成功申請及/或客戶選用個別儲值卡/MySim流動通訊服務而參與有關服務的海外流動電話營辦商可提供相應漫遊服務時,向客戶提供漫遊服務以在海外國家使用流動電話服務,客戶必須遵從中國移動香港隨時公布任何有關漫遊服務的額外條款和條件。中國移動香港並不保證有關漫遊服務的適合性及質素; | ||||||
(e) | 當客戶成功申請及/或客戶選用個別儲值卡/MySim流動通訊服務時,向客戶隨時提供可用的增值服務,客戶必須遵從中國移動香港隨時公布任何有關增值服務的額外條款和條件。中國移動香港並不保證有關增值服務的適合性及質素。 | ||||||
1.2 |
除現有已開啟之服務外,中國移動香港可不時向客戶提供其他服務及向其收取已啟用的服務之費用;有關的服務收費,客戶可於中國移動香港網頁、儲值卡及聯絡我們頁面查詢;而中國移動香港保留開啟、暫停或取消有關服務的最終決定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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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本協議所提供之服務不支援話音與數據同步傳輸功能。 | ||||||
1.4 | 中國移動香港保留權利在無須預先通知或獲得客戶事先同意下,隨時以不同網絡技術 (包括但不限於4G LTE技術) 提供服務。 | ||||||
2. | 按金 | ||||||
2.1 | 於簽署本協議時,客戶須向中國移動香港繳交規定的按金(「按金」)以保證客戶切實履行及遵守本協議之條款及責任。中國移動香港有絕對酌情權隨時決定按金的款額。如客戶申請中國移動香港的額外服務,中國移動香港有權要求客戶繳交中國移動香港認為合理的額外金額作為按金。為免產生疑問,任何額外申請之服務及額外繳交之按金將分別被包括在本協議的「服務」及「按金」的定義內。 | ||||||
2.2 | 在不損及本協議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下,如客戶根據本協議有任何未繳付之費用,或於其他賬戶有未繳付之費用,或中國移動香港因客戶不遵守或不履行與中國移動香港就服務所簽訂的任何協議內的條款、條件或責任而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中國移動香港有權在不作任何預先通知下於按金內扣除有關之應繳收費。於扣除有關之費用後,中國移動香港有權要求客戶繳交額外的按金。如客戶不履行此責任,中國移動香港有權立刻終斷向客戶提供任何或所有服務,並立即終止本協議。 | ||||||
2.3 | 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後,有關之按金須用作抵銷客戶所有仍未向中國移動香港繳付之費用,所剩餘之按金(如有),將會於本協議終止後九十日內無息退回予客戶。在特別的情況下,(如海外流動電話營辦商有所延誤)有關之退款可能需時多於九十日。 | ||||||
2.4 | 客戶知悉因使用服務而支付按金或預繳任何費用並非全無風險。中國移動香港在此並不保證若中國移動香港進行清盤,客戶可取回任何部份或全部的按金或預繳費用。客戶取回未獲退還的按金或未兌現的預繳費用或按金/預繳費用之任何部份的權利將會受相關現行適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和規例所管限。 | ||||||
2.5 | 凡客戶已向中國移動香港支付按金或已預繳費用以換取免費或特價手機,雙方同意如中國移動香港進行清盤,有關手機的擁有權將就此轉歸客戶所有,作為未獲中國移動香港退還之按金或未取回的預繳費用的補償。如於清盤的過程中,中國移動香港被另一家電訊服務供應商收購,而後者同意負責履行中國移動香港在本協議下的所有權利及責任,在此情況下,有關各方有責任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 ||||||
3. | 付款及賬單 | ||||||
3.1 | 客戶於簽署本協議時,必須繳付於「通訊服務(一般)合約」上所訂明的所有費用。 | ||||||
3.2 | 服務應繳費用將由提供服務首日起計算。本協議所提供的服務之收費將按中國移動香港當時適用的收費而定。中國移動香港保留其隨時對有關收費作出其認為合適之更改的權利。 | ||||||
3.3 | 無論客戶曾否收到付款要求,均必須每月預先繳交服務費。除非中國移動香港有任何相反的書面規定,如服務期因任何原因少於一個月(包括但不限於因拖欠款項而暫停及/或終止服務),中國移動香港有權根據服務向客戶收取相關月份的服務費,不足一個月也當完整月份計算。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設退款。客戶可於中國移動香港網頁查閱有關時段內應繳交的所有服務費用詳情。客戶的賬單將於每月或於任何中國移動香港認為相隔合適的時段上載至中國移動香港網頁。中國移動香港保留權利以郵寄方式向客戶發出賬單以取代或補充已上載至中國移動香港網頁的賬單。為免產生疑問,所有賬單一經上載至中國移動香港網頁,均被視為已向客戶發出。 | ||||||
3.4 | 付款的時間對客戶在本協議下的付款責任至為重要。除非另有指明,所有中國移動香港所發出之賬單(無論以任何形式發出)的付款到期日須以該賬單上列明的日期為準。客戶必須於賬單上列明之付款到期日或之前繳付所有費用,否則中國移動香港將有權向客戶收取逾期手續收費及∕或由付款到期日起計算之所有逾期服務費的利息,直至客戶全數繳清所有費用為止。 | ||||||
3.5 | 所有付款需以港幣支付及計算。如以郵寄或電子交易或其他相似方式繳交付款,客戶需承擔有關的風險而中國移動香港亦不會向客戶發還收據。在中國移動香港確實收到應繳款項後,方視客戶已正式繳費。 | ||||||
3.6 | 如有任何有關賬項之查詢或爭議,客戶必須在賬單列明的付款到期日或之前向中國移動香港提出,但客戶仍須在賬單列明的付款到期日或之前繳清有關之費用。如客戶對中國移動香港之收費有任何爭議,中國移動香港之賬簿及記錄一概被視為客戶確實應繳費用之不可推翻的證據。 | ||||||
3.7 | 客戶知悉並同意本協議下客戶付款責任屬於客戶本人所有。所有因使用智能卡或手機而產生的費用將被視為客戶的個人責任。 | ||||||
4. | 有限保證 | ||||||
4.1 | 客戶在此知悉並同意按照本協議所購買的手機及配件,其工藝方面及材料之保證將由有關生產商或供應商(「生產商」)根據其隨時所訂明之條款及條件提供予客戶,生產商提供之保證僅適用於以下情況: | ||||||
(a) | 該手機及∕或配件是直接從中國移動香港購入而客戶亦能向生產商出示已簽署之客戶購買產品條款正本以作證明; | ||||||
(b) | 有關之缺陷、故障或損壞只是由工藝上或材料方面的缺陷所引起;及 | ||||||
(c) | 所有保證索償必須於生產商所隨時指定之適用保證期限內提出。 | ||||||
4.2 | 為免產生疑問,生產商根據此條款 4 所提供的有限保證並不包括: | ||||||
(a) | 手機及∕或配件之更換;及 | ||||||
(b) | 由於不當∕不正常使用或運作、未經授權的修理、保養、調整、擅自改變或更改、客戶之疏忽或錯誤使用、正常磨損或任何類別的意外而引致的缺陷或損壞。 | ||||||
4.3 | 手機及配件之使用守則及方法,請參閱有關產品之使用說明書。 | ||||||
4.4 | 手機及配件之有限保證服務受生產商隨時所公布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 ||||||
4.5 | 中國移動香港對任何因有關之保證或修理服務所引致任何手機及∕或配件的損壞、及相關的費用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遞送費或運輸費) 概不負責或承擔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對於生產商維修損壞的手機及∕或配件之過程或任何因生產商的維修服務客戶所承受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中國移動香港概不負責。 | ||||||
4.6 | 任何由於生產商的錯誤、疏忽或遺漏而導致與產品責任有關的索償,中國移動香港概不負責。在任何情況下,產品責任將由生產商單獨負責。 | ||||||
5. | 客戶的責任 | ||||||
5.1 | 客戶必須: | ||||||
(a) | 遵從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及中國移動香港隨時公布的任何額外條款,並合理及恰當地使用服務; | ||||||
(b) | 遵從所有現行及不時更新之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之政策及規定及行政機關之規則及指引; | ||||||
(c) | 確保任何客戶本人及任何經由客戶使用服務之最終使用者遵守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及中國移動香港隨時公布的任何額外條款,並對其使用服務時之所有行為及不作為承擔最終責任;及 | ||||||
(d) | 在因任何原因遺失智能卡的情況下,立刻通知中國移動香港,否則客戶必須負責一切有關的收費直至中國移動香港收到客戶的通知為止並暫停或停止服務。 | ||||||
5.2 | 針對使用中國內地流動號碼的客戶 | ||||||
(a) | 客戶如要使用(及/或繼續使用)中國內地流動號碼,必須成功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內地」)當局要求的實名登記(「上述登記」),並遵守中國內地其他法律、法規及規則。中國內地當局就上述登記有最終的審核權,中國移動香港不保證上述登記成功。 | ||||||
(b) | 無論服務或增值服務協議是否另有相反規定,客户明白及同意倘若客戶無法及時完成上述登記或上述登記不成功,其中國內地流動號碼隨時可能被暫停或終斷而不獲任何賠償。 | ||||||
5.3 | 客戶同意及契諾,當發生本協議第5.3(a) - (c)條所述的任何事件, 客戶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最終違約及法律責任;如因此而對中國移動香港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任何損失、或引致第三方任何請求、索賠、訴訟、呈請、損害賠償、負債、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合理的律師費),客戶需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必須彌償中國移動香港及其所有相關人員及機構因此而造成之任何損失及相關任何費用、開支、債務、損失、索償、訟費,並給予中國移動香港一切保障,使之免於傷害或任何損失。即使本協議、任何相關之額外附加合約或相關之服務或任何相關之條款及細則已到期或終止,此條款仍然有效。 | ||||||
(a) | 客戶或經由客戶之服務最終使用者的行為、疏忽、不作為、或違反任何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及中國移動香港隨時公布的任何額外條款; | ||||||
(b) | 違反任何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之政策或規定、或違反行政機關任何規則或指引; 及/或 | ||||||
(c) | 對任何人因以上情況、或因使用服務、或與服務相關或由使用該服務產生的任何關於專利、版權、商標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專屬權利或商業秘密的任何實際或潛在的侵權或盜用行為。 | ||||||
6. | 暫停服務 | ||||||
6.1 | 如客戶向收訊人傳送的短訊(簡稱「短訊」)或多媒體訊息(簡稱「訊息」)載有任何淫褻、不道德、不雅、具欺騙性、具欺詐性、具誹謗性、具歧視性、或具侵犯第三方權利、知識產權或私隱性質,或如客戶以中國移動香港網路向收訊人傳送宣傳性的短訊∕訊息而事前未得該收訊人之明示同意接收宣傳性的短訊∕訊息(簡稱「擅自發出的宣傳性短訊∕訊息」),或向收訊人傳送宣傳性跨網短訊∕訊息(簡稱「宣傳性跨網短訊∕訊息」)而事前未獲得該收訊人之明示同意接收宣傳性跨網短訊∕訊息(簡稱「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訊息」),當察覺有以上之情況或接獲收訊人有關接收擅自發出的宣傳性短訊∕訊息或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訊息(視情況而定)之投訴,中國移動香港有權在不給予任何事前通知及無需向客戶負責之情況下限制、取消、停止或終斷傳送任何擅自發出的宣傳性短訊∕訊息或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訊息(視情況而定)或暫停提供有關宣傳性短訊∕訊息服務或宣傳性跨網短訊∕訊息(視情況而定)服務予客戶。 | ||||||
6.2 | 當發生本協議第8.1(a) - (q)條所述的任何事件及/或為了減少或阻止客戶任何不當使用中國移動香港的網路或資源、欺騙、欺詐或干擾的行為,中國移動香港有權臨時限制或暫停向客戶提供任何或所有服務而無需任何通知,直至中國移動香港認為客戶已停止該不當行為或相關之調查已經完成。 | ||||||
6.3 | 客戶必須以公平的方式使用服務。中國移動香港可監察客戶的服務使用情況,並有權在相信或懷疑客戶有任何不公平使用服務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服務 (或其中任何部分)而不作事先通知。不公平使用服務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 | ||||||
(a) | 客戶使用服務的行為對任何網絡或其他中國移動香港客戶造成或導致不良影響;或 | ||||||
(b) | 在未得中國移動香港事先明示同意的情況下轉售該服務;或 | ||||||
(c) | 未得中國移動香港事先明示同意下,客戶利用服務發送A2P訊息。就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而言,A2P訊息包括任何由未經中國移動香港授權的應用程式發送的任何短訊∕訊息(包括但不限於所有用於發送大量短訊或訊息的短訊群發器、SMS網關及線上應用程式)。 | ||||||
6.4 | 除非中國移動香港另有書面指明外,客戶仍須承擔在暫停服務期間的所有服務費。 | ||||||
7. | 重新接駁費 | ||||||
7.1 | 如客戶要求重新接駁有關服務,中國移動香港有權向客戶收取當時適用的重新接駁費。 | ||||||
8. | 終止協議 | ||||||
8.1 | 在不影響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之其他條文下,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中國移動香港可隨時終止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或限制或暫停向客戶提供服務(或服務的任何部分)而不需任何通知: | ||||||
(a) | 客戶逾期後仍未繳清應繳之費用及∕或按金; | ||||||
(b) | 客戶違反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所載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 ||||||
(c) | 中國移動香港有理由相信客戶或任何其授權使用者使用手機作非法或不正當行為,或透過服務向中國移動香港其他客戶或僱員發送粗鄙或淫褻短訊、或使用粗言穢語; | ||||||
(d) | 客戶在未經中國移動香港事先授權下,擅自更改、抄襲或容許其他任何人擅自更改、抄襲於智能卡內所預編的資料; | ||||||
(e) | 客戶服務的通話費超過中國移動香港任何隨時指定的信用限額; | ||||||
(f) | 客戶在本協議上提供的任何資料被發現為錯誤; | ||||||
(g) | 客戶涉及或容許任何侵犯第三方權利或知識產權之行為或內容; | ||||||
(h) | 客戶涉及或容許任何違法、不當、淫穢、猥褻、不道德、誹謗、詐騙或不誠實使用、誤導、歧視、煽動仇恨、煽動叛亂、分裂、危害公共秩序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或內容; | ||||||
(i) | 客戶涉及或容許駭客活動、攻擊、干擾或未經授權登入、使用或查閱其他任何第三方裝置、設備、設施、系統、網站、網頁、資料或內容; | ||||||
(j) | 客戶涉及或容許任何儲存、使用、上下載任何工具或軟件以作收集任何地址或IP位址、任何個人資料、或任何未經授權之資料; | ||||||
(k) | 客戶接收、抄錄、發佈、分發或分銷、傳遞或傳閱、或任何利用非法或未經授權之內容; | ||||||
(l) | 客戶接收、抄錄、發佈、分發或分銷、傳遞或傳閱、或任何利用商業內容或作商業或傳銷用途; | ||||||
(m) | 客戶涉及或容許任何未經中國移動香港授權而轉售、轉移或再許可第三者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
(n) | 客戶涉及或容許損害或干擾服務之正常運作; | ||||||
(o) | 客戶涉及或容許任何可引致服務全部或部份之正常運作受實質影響之行為; | ||||||
(p) | 中國移動香港合理地相信客戶或任何經由客戶使用服務之最終使用者違反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中國移動香港隨時公布的任何額外條款; | ||||||
(q) | 中國移動香港遵守政府或監管機構任何命令、指示、裁決、聲明、指引或相若的公布。 | ||||||
8.2 | 客戶可以以三十天書面通知中國移動香港終止本協議,而在正式終止日期前: | ||||||
(a) | 客戶必須繳付所有未繳清的費用;及 | ||||||
(b) | 客戶必須交回智能卡予中國移動香港。 | ||||||
8.3 | 中國移動香港可隨時在不給予客戶解釋的情況下,以不少於三十天書面或透過網頁通知終止本協議。 | ||||||
8.4 | 終止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並不損及中國移動香港對客戶終止前所擁有的任何權利及∕或索償,並且不會免除客戶於終止日期前履行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的責任。 | ||||||
8.5 | 為免產生疑問,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終止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客戶所已繳付之款項及/或費用均將不獲發還。 | ||||||
8.6 | 凡客戶以其個人名義於服務登記使用多於一個賬戶,而該客戶未能在指定時間內繳付任何其中一個賬戶的任何有關費用,中國移動香港有權按第8.1條終止以該客戶名義登記的所有協議。 | ||||||
8.7 | 本協議終止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停止後,中國移動香港有權將客戶在服務下的流動電話號碼分配予中國移動香港的其他客戶。 | ||||||
9. | 個人資料保障 | ||||||
9.1 | 客戶已細閱、明白及同意一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請按此)及私隱政策聲明(請按此)所載之內容,並同意接受其約束。 | ||||||
9.2 | 上述聲明乃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的要求而發出,通知合資格用戶收集、處理、披露、保存資料的目的;或使用任何客戶個人資料的目的,而該資料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從該資料切實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確定相關個人的身分、並且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及處理切實可行(「個人資料」)。上述聲明明確表示如客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代表其明示並不可推翻地表明接受並同意中國移動香港使用這些資料及向中國移動香港授予有關權利之確據。 | ||||||
9.3 | 中國移動香港在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須徵得客戶同意。客戶在向中國移動香港提供其個人資料前,須向中國移動香港在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表示同意或不反對。 | ||||||
9.4 | 客戶有查閱或更正中國移動香港所持有其個人資料的權利。若客戶欲取得任何其個人資料的副本或認為中國移動香港收集及保留了任何不準確的客戶個人資料,請致函下列地址: 資料保護主任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51號九龍貿易中心1座20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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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有關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或對中國移動香港在收集客戶個人資料的政策和做法及中國移動香港所持有個人資料之類型的查詢,可致函中國移動香港本協議第9.4條所述之地址。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國移動香港有權為受理資料查核要求而收取合理費用。 | ||||||
10. | 免責條款 | ||||||
10.1 | 任何由於生產商的錯誤、疏忽、不作為或失誤所導致有關產品責任的索償,中國移動香港概不負責。在任何情況下,產品責任將由生產商單獨負責。 | ||||||
10.2 | 在任何情況下,不論如何引起而有關履行本協議及/或提供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之任何性質的索償、損失、損害、或賠償,中國移動香港概不負責。 | ||||||
10.3 | 於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有效期間,中國移動香港將合理地向客戶提供服務,但中國移動香港並不保證向客戶提供的服務之全部或部份的質素或可用性。凡因有關任何或所有服務有任何延誤、暫停、失效、中斷或取消而令客戶蒙受任何損失、損害、索償或支出,中國移動香港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
10.4 | 如有任何服務是由中國移動香港所委託或外判的代理人所提供,中國移動香港概不負責任何因其代理人的行為、錯誤、疏忽、失誤所造成的任何後果、責任或法律責任。 | ||||||
10.5 | 關於由第三者透過中國移動香港的網路向客戶提供的資料,中國移動香港不保證此等資料的準確性、質素、可用性或完整性,並且概不負責任何客戶因使用或查閱有關資料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 ||||||
11. | 一般條款 | ||||||
11.1 | 中國移動香港有絕對之酌情權在無需出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接受或拒絕客戶就中國移動香港不時提供的流動服務、優惠、禮遇、特別套餐及∕或推廣套餐提出之申請。 | ||||||
11.2 | 本協議包含了雙方之間就相關事項的全部協議,任何口頭或書面的申述及承諾一概在此被撤回及撤銷。 | ||||||
11.3 | 如客戶為一間公司/有限公司,客戶保證簽署人獲明示授權代表該公司簽署本協議及附帶之文件。 | ||||||
11.4 | 本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 | ||||||
11.5 | 中國移動香港保留權利隨時更改、刪除或修改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前提是中國移動香港已就上述事宜向客戶發出三十天書面通知 (為達致此目的,將有關的修改、更改及∕或刪除張貼於中國移動香港的網頁內將視為向客戶發出足夠的書面通知)。 | ||||||
11.6 | 中國移動香港可以隨時轉讓本協議及/或儲值卡服務/MySim流動通訊服務的部分或全部予任何其他方。在沒有中國移動香港的同意下,客戶不得轉讓本協議的權利及責任予任何其他方。 | ||||||
11.7 | 如就本協議有任何爭議,雙方須先通過誠懇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如雙方未有按照本條款進行誠懇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訴訟。 | ||||||
11.8 | 除非另有訂明,中國移動香港可以專人交付予客戶、以短訊發送至客戶的任何一個登記號碼、或以郵遞、圖文傳真或電郵方式發送至已登記地址或客戶所通知的任何地址的方式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凡以郵遞方式傳送或以專人交付的通知須於發出後24小時視作客戶已收到該通知。凡以手機短訊、圖文傳真或電郵發送的通知須於發出後即時視作客戶已收到該通知。 | ||||||
11.9 | 如客戶向中國移動香港投訴接獲擅自發出的宣傳性短訊/訊息或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訊息,客戶必須在中國移動香港有責任跟進該投訴前向中國移動香港提供所有有關擅自發出的宣傳性短訊/訊息或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訊息的所需資料,例如接獲有關短訊/訊息的日期和時間、完整的發訊地址及短訊/訊息的內容,否則中國移動香港有權對有關投訴不作任何跟進。 | ||||||
11.10 | 客戶可透過中國移動香港不時訂明的不同管道對客戶的個人資料或所申請的服務專案(包括所申請的服務計劃及所有增值服務)進行更改,但客戶需要遵從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及中國移動香港可能隨時公佈的任何額外條款及條件。中國移動香港訂明的管道包括客戶服務熱線、客戶中心、各門市分店及電子管道。 | ||||||
11.11 | 當服務及/或增值服務協議屆滿時,如果客戶並未通知中國移動香港是否(a)對服務及/或增值服務協議進行續約、延長協議有效期或更換協議,或(b)終止服務及/或增值服務協議,中國移動香港須以按月續期的方式按照原本的條款及條件 (或其他中國移動香港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 繼續向客戶提供服務及/或增值服務,收費則按照現行適用的市場價格收取,直至客戶按照原本服務及/或增值服務協議訂明的方式終止服務及/或增值服務協議為止。但是,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原本協議中的折扣、優惠、禮遇、回贈及/或禮品並不適用於上述按月續約的情況。 | ||||||
11.12 | 如對有任何爭議,中國移動香港將保留最終及全面決定權。 | ||||||
11.13 | 除客戶和中國移動香港外,任何人均不享有香港法例《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下的任何權利,以執行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文的利益或權利。 | ||||||
11.14 | 本協議的中文、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